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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部门解读: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需依法实施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4月19日 09:20:22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胡琦通讯员程方远)《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标志着我省农房建设管理有法可依,填补了长期以来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昨日,记者向县规划管理中心相关科室进行了咨询,了解哪些新政策与村民建房息息相关。

  三层及以下且不设地下室住房

  可选免费提供的住房设计图集

  据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在农房设计上,《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农村住房,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进行设计;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在建设施工上,《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应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规定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未按标准设计低层农村住房

  情节严重的将处以高额罚款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从农房建设管理职责、农房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着重解决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特色管控。

  在质量安全管理上,《管理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放在建筑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精神,推动实现我县农房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根据管理职责分工,县规划管理中心将于本月底前完成农房设计图集更新工作,严格落实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和“挂牌施工”制度。建立健全以加强建房审批、批后监管、竣工核实等环节的农房建设监管督查机制,实行村民建房督查函告制度。继续强化落实“驻镇规划师”和“驻镇设计师”制度,对农房规划建设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此外,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乡镇规划人员的规划业务水平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制定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