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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盏路灯背后的“隐患”

——越溪乡盘屿村规范村级重大事项决策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4月20日 09:07:56

  记者卓佳洋通讯员章亚丽

  (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宁海案例)

  “擅自决定的行事作风要不得,要把‘36条’学透才能不犯错误啊。”面对组织处理决定,越溪乡盘屿村党支部书记夏晓明深表后悔。

  这事要从2016年12月说起。当时,盘屿行政村上盘自然村村里电线整网,原有的路灯拆除停用半年多了,村民走夜路黑漆漆的,十分不安全。“路灯什么时候能再亮起来?”面对村民一遍又一遍的反映,村里商定,立刻筹备重新安装。

  本来是一件为村民着想的大好事,为什么在办理的过程中走了弯路?当时,经过初步比价之后,村干部发现,如果在市场购买材料,大概需要资金16万余元,而如果在网上采购的话,只需10万余元。“那时候一个劲地想着,能给村里面省点钱,毕竟两种采购方式价格相差较大,所以经由班子会议讨论,直接就决定了在网上购买。”夏晓明说。最终,路灯安装共花费了9.4万元,其中包含5.5万元灯具费、3.1万元安装费以及其他配件费用。

  《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规定,村级重大决策事项要根据“五议决策法”来定,即村党组织提议、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决议并接受群众评议,在此过程中,村监会全程监督。盘屿村上盘自然村在路灯安装工程中,灯具的采购额度超出了5万元,但没有按“五议决策法”程序进行决策,且没有公开招投标,材料采购、安装承包也没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就直接实施。尽管路灯安装完成了,但该做法违反了《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的规定。

  越溪乡纪委得知此情况后,立即找村主要干部进行了谈话。针对此次事件,乡纪委作出了给予盘屿村三位主职干部通报批评,并分别扣减其廉政考核分的处分决定。“看似为村里省了钱,实则弊端颇多。”乡纪委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办事习惯漏掉了许多监督环节,容易滋生廉政“风险点”,也会间接助长村干部“家长式”作风,长此以往,对村集体来说,有害无益。村里搞工程项目实行“一言堂”,百姓也会议论纷纷,由此产生不信任感。通过乡纪委的指导,村主要干部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了检讨,并保证再认真学一遍“36条”,把法规牢记在心。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