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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政实施 制造业、小微企业迎来重大利好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5月02日 09:42:27

  根据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措施,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三项措施具体为: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以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时间内允许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符合条件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2018年4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详细解读了增值税三大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

  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

  “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上面所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参考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1)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以下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申报表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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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