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认?
-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6月15日 09: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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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宁海的徐老太今年80多岁,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本以为老了能有个依靠,没想到,为了一幢房子,她与儿女们竟对簿公堂。
30多年前,徐老太的小儿子李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申请时在册人口除了徐某本人,还有徐老太夫妇和他们已成年的小女儿。申请获得批准后,四人共同出资建成了房屋,但登记户主为李某。此后,徐老太的丈夫去世,小女儿出嫁,这幢房子只剩下徐老太和小儿子李某居住。在此期间,母子两人多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李某以母亲偏袒大儿子,又多年居住在自己房子内为由,将母亲赶出了家门。
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的徐老太无奈之下将李某连同其他三个子女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自己对该房产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
【处理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徐老太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包括在册人口);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分配方式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宅基地以户为名义取得,属于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
房屋建造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另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雇佣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本案中,虽然是由李某出面申请建房,但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共同申请建房,在册人口共有4人,即李某本人,徐老太夫妇及其小女儿,而且建房时李某和徐老太夫妇的小女儿均已成年,故法院认定该房产是共同建造,系四人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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