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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清凉饮料能否代替高温津贴 部门: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7月16日 08:20:29

  记者方景霞通讯员虞晓帆

  入夏以来,气温节节攀升,为了补偿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或高温作业的额外劳动消耗,高温津贴油然而生。日前,就有职工在百姓事马上办平台咨询,今年是否出了高温津贴新政策,某酒店历年来对于厨房员工提供的清凉饮料、水果一类能否代替高温津贴。针对该职工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县人社局,帮助大家全面了解高温津贴这回事儿。

  县人社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我省高温津贴政策有所调整。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那么清凉饮料、水果能否代替高温津贴呢?答案是,不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明确表示不可以用绿豆汤、冷饮等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需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呢?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各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记者走访多家企业发现,不发放高温津贴或者少发高温津贴现象普遍存在,某些规上大型企业也存在少发高温津贴现象。若有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以向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县人社局劳动关系和仲裁科:0574-83527130。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