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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不提交证据 当庭却“突然袭击”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8月02日 08:24:05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庭前已明确告知举证期限,法官还多次打电话提醒,然而作为被告的上海某公司却充耳不闻,既没有及时提交证据,也没有申请延期,而是在开庭当天“突然袭击”。近日,宁海法院对这位当事人予以当庭训诫处罚。

  去年9月,宁海法院在受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后,第一时间便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证据副本等相应材料送达到两位被告手中。其中被告上海某公司9月18日签收材料,根据法律规定举证期限截止到10月10日,举证时间十分充裕。

  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在材料送达成功后,法官还通过电话与该公司的代理人,即公司总经理进行联系,提醒他如果有相关证据要提供,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法院可以及时送达给其他当事人,防止因逾期举证,对方需提供反驳证据而申请延期举证,造成多次开庭的情况。

  谁知,作为被告的上海某公司不予理会,既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然而,在开庭当天,该公司的代理人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

  经承办法官核实,这组证据形成时间远远早于举证期限届满日期,经法庭询问,被告也没有对逾期提供证据一事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被告逾期举证并无正当理由,存在明显的故意,且造成需要多次开庭,浪费司法资源及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据此,法庭当庭对被告上海某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训诫。被告方也表示接受训诫。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