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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建寺庙 这不是行善积德是违法!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10月29日 09:03:52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深甽镇龙宫村村民陈某到县农林局林业执法办公室,称其在龙宫村村后重建集福寺时占用了部分林地。

  经查明:大庵里坑山坐落在深甽镇龙宫村集福寺旁,权属龙宫村村民陈某某个人自留山。因有人投资要重建集福寺,具体前期工作由龙宫村集福寺管理人陈某负责,根据规划要把老的集福寺房屋拆掉并平整,在寺庙山边的地方要驳坎,驳坎时要挖掉一些山角。2015年3月,陈某联系了山主陈某某,陈某某同意以捐助形式把驳坎所需自留山给集福寺。2015年5月陈某未经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擅自雇挖掘机到大庵里坑山进行挖山驳坎。

  经检查、勘验,陈某在大庵里坑山挖山的林地为防护林林地,涉及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663平方米,折合林地0.99亩。

  【以案释法】

  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因陈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防护林林地0.99亩,依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至5亩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的罚款。”对陈某的行为符合作出一般档次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陈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17年4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柒拾元(11270元)。

  (县农林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