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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杀人犯!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10月26日 10:05:00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同样是致人重伤,二者刑罚差距悬殊。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鲍玮琦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贡献了一场精彩的答辩。

  【案情回顾】

  韩某因怀疑前妻陈某欲与其断绝往来,是因陈某父母陈某某、龚某某从中挑拨所致,故对陈某某、龚某某心生怨恨。2017年4月1日2时许,韩某因多次要求与陈某见面未果,携带消防斧、美工刀、老虎钳等物品至被害人住所等候。当日6时许,韩某与龚某某在房屋拐角处相遇,龚某某看到凶器后大声呼救,并对韩某言语激惹,致使韩某持消防斧上前,劈砍龚某某头部,致其倒地。陈某听到呼喊后上前拦阻,不慎被划伤头部,陈某某在拦阻过程中被砍伤左腿、左前臂等处。后韩某被赶来的群众制止。经鉴定龚某某构成严重残疾,陈某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为轻微伤。2017年12月20日,县检察院以韩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韩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县法援中心接到法院的通知辩护公函后,立即指派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鲍玮琦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手记】

  初次见面时韩某情绪激动,用近乎哀求的语气说,“律师,我不是杀人犯,真的没有想过杀死他们,请相信我!”结合前期阅卷获得的信息,身兼律师和心理咨询师双重身份的鲍律师看着韩某的眼睛,以非常认真的口吻回答道:“我相信你不是一位杀人犯,但我需要你将发生的所有事都一五一十地告诉我,这样我才能帮你还原真相,给你一个公正的审判。”安抚好韩某的情绪后,在一次次的问答中逐步还原了真相,找到了不少起诉书或者案卷材料中从未提及的细节,而这些细节恰恰是鲍律师眼中极具价值的线索。追随线索的提示,鲍律师马不停蹄地进行实地走访,向被告人、被害人的亲友们以及案发现场的围观群众了解案件的纠纷和事件详细经过。

  结合各种证据材料,鲍律师基本确认了辩护方向:此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存在自首情节。理由如下:一、韩某与陈某虽已离婚7、8年,但一直共同生活,直至案发前2个月才分开生活。分开后,被告人始终与陈某保持联系,祈求复合,这与韩某陈述的“买消防斧是为了吓吓他们,以便复婚”的供述相符合;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日凌晨两点多到达案发地,此时是人睡眠最深的时候,如果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这是最好的时机,但是韩某没有动手。此后也有多次“杀人最佳机会”,但韩某均没有任何动作,仅仅是等陈某上班时间,以便约谈复合的事情;三、被告人韩某自始至终都供述其没有杀人的想法,是因为龚某某无故喊救命的行为刺激了他,其追赶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其呼喊,但没有想过杀人;四、被告人韩某在具备继续伤害甚至杀害被害人龚某某、陈某某能力的情况下,却主动放弃继续伤害行为,这不符合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五、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当时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在此期间群众未对其人身自由做出任何有效的限制性措施,此种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2018年1月15日,本案开庭,鲍律师以起诉书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为由展开了长达近四个小时的激烈辩护,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扎实的辩护能力还原了案发经过,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且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2018年1月31日,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鲍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九年。

  (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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