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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的七年漫漫维权之路

——记矽肺病患者余某5年申请8次法律援助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11月23日 10:04:06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2018年8月21日上午,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厅又出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身患矽肺病的余某特意从安徽老家赶来,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这已经是余某5年来第8次向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情回顾】

  余某系某五金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8月,余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诊断出患上了矽肺病。先后经县中医院和宁波市第二医院检查,诊断为矽肺二期,并于12月28日取得由市第二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12年1月11日,其所在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6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11月23日,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工伤四级。此后余某为争取工伤赔偿、伤残津贴差额多次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焦点在于公司以余某没有医生建议休息证明,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13年8月9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应余某申请,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0日驳回了余某要求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456元、伤残津贴差额5237元,合计人民币62693元。

  2013年11月12日,余某因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县法援中心第二次提供法律援助。2013年11月14日,余某在代理人应峥峰的建议下到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误工时限的鉴定,评估结果为伤后所需误工时限11个月。2013年12月23日,县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456元、伤残津贴差额52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96元,鉴定费840元,合计人民币93629元。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院。2014年1月13日,县法援中心提供第三次法律援助。2014年2月27日,市中院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赔偿已经结束。但是,关于伤残津贴差额的赔偿之路才刚刚开始。2014年6月余某通过县总工会就新产生的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和伤残津贴差额申请劳动仲裁,但伤残津贴差额部分被驳回。2014年8月5日,余某因不服裁决第四次来到县法援中心,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伤残津贴差额6678元,并要求公司每月按照742元的伤残津贴差额标准支付至退休。2014年12月1日,县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余某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伤残津贴差额11130元(742元/月×15个月),驳回了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2014年12月25日,已经回安徽生活的余某第五次来到该中心。2015年3月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10日,余某两次向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予以支持。

  2018年8月21日,余某的第八次申请在预料之中来到。维权在继续,法律援助也在继续。

  【以案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身患矽肺病的余某被认定为四级工伤。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所以余某不得不每年申请一次仲裁。

  (县司法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