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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管企业违规排污的法律责任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12月21日 09:47:53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3月30日,县环保局对某家居用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将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检测,该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中甲醛浓度为199 mg/L,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亦未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处理结果】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有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按照《宁波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计算所得此次违法罚款额度,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针对污水集中处理情况,要求废水分质收集、分类处理,一方面实现污染物的实质性消减,避免稀释排放,另一方面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工艺对进水有一定要求,如果进水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可能导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无法达标排放。本案一方面通过责令改正让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后果;另一方面给予贰拾万元整的罚款,通过经济上的剥夺,对违法行为给予惩戒。

  (县环保局供稿)

责任编辑: 张颖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