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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1月03日 09:29:11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8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对某金属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通过车间排污口进入厂区东侧雨水沟,最终流入村内大雨水沟。经分析,排放废水中pH值为2.50、总镍为25.2mg/L,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中总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处理结果】

  该企业非法排放含镍污染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之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县环保局于2018年7月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法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将除砂车间设置在厂区内破旧车间,并用杂物堆放,企图逃避监管,并在清洗过程中不断稀释排放废水,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厂区外雨水沟酸液侵蚀痕迹才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另外,企业利用凌晨等非工作时间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对于执法取证产生一定的挑战性。目前,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严重、恶意的环境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对待环境污染犯罪就要出重拳、用重典。希望“惩治污染犯罪”就像高悬在头顶的一把利剑,时时刻刻给企业深刻的警醒,成为永远不能碰触的“高压线”。

  (县环保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