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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物也会被判刑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1月25日 08:35:48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9日10时许,钱意和吴宗国在与羊某(已另案处理)联系好购买事宜后,三人一起与卿某安排前来的黄某、潘某进行交易,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价值26万元的本田艾力绅汽车及一辆价值21万元的奥德赛汽车。

  11万的价格买两辆总价值47万的车,这么划算的买卖只因这两辆车皆为赃物,分别从王某及其开设的某公司处盗得。

  2018年8月9日,民警将钱意、吴宗国抓获,两人到案后,对购买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将这两辆车退还原主。

  【处理结果】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意、吴宗国明知是赃车却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

  一、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可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规定予以推定;

  二、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

  四、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一般情况下名表、名包等贵重奢侈品的所有者家庭较富裕,如果卖方的身份与此不符,那么其销赃的可能性极大。

  (县司法局鲍玮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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