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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确定借贷关系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2月01日 10:12:09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一对夫妻离婚后,二人的银行账户仍有多笔钱款往来。后前夫以归还借款为由,要求前妻返还转账的钱款及利息共计7万余元。这些钱真的是借款吗?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经过

  阿明与阿香于2017年2月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周探视孩子两次。“离婚后没多久,她就以生活拮据为由,多次向我借款。”阿明表示,自己念于旧情答应了,但之后多次催讨,对方一直未归还借款,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阿香辩称,这些款项系二人离婚以后,原告基于对自己和女儿的亏欠,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经济扶助。“而且,其中大部分也都是用于女儿的日常消费。”

  经查明,2017年6月至8月间,原告阿明先后向被告阿香的账户转账15次,共计7万元。另查明,被告阿香离婚后,在女儿身上的花销不菲,包括购买公主床、电话手表,以及拍摄写真集等,共计近两万元。

  法官说法

  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确定借贷关系。对于仅以银行转账记录来主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承办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纠纷有其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正如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仅有转账记录,原告以此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提出抗辩,同时提供相应消费证据予以佐证。此时,原告需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就此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故双方虽有转账记录但未达成借贷合意,因此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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