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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漏保一月需补缴全年车船税?误会!

县税务局:车险可跨年度缴纳, 车船税则按自然年度征收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2月22日 10:13:00

  记者子函通讯员楼逸恺

  日前,市民吴先生向百姓事马上办平台反映,今年1月份他去办理车险时发现,在缴纳当年车船税的同时,还被要求补缴去年全年车船税,他认为这事儿有些不合理。

  “我上一次办理车险时,显示保险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但因为一时忙忘了,车险没有及时续上,到了2019年1月14日才去办理。”吴先生告诉记者,因为自己的疏忽确实让车险断了一个月,但是因此要补缴2018年全年车船税是不是有些不合理,他认为应该只补缴漏保的那一个月即可。

  随即记者联系了县税务局,对市民吴先生的疑惑进行采访了解。据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是国家依法对车辆、船舶这类财产征税,车主在拥有车辆期间每年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私家车主来说,保险机构会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很多人是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交强险保险单上又无法直接看出代收车船税的所属时间。久而久之,车主很容易产生误解,认为交强险和车船税的所属期限相同,一旦发生退税、补税等情形时,纳税人很可能会因“税款所属期”与税务机关产生争执。

  事实上,车船税所属期并不等同于保险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新购置车辆在投保时缴纳的是购置当月起至本年末的车船税,存续车辆续保缴纳的是当年全年的车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交强险是跨年度缴纳的,保险期一般是“从当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不同于车船税按自然年度征收、不允许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

  以市民吴先生为例,他在2017年12月20日办理车险时缴纳的仅是2017年度的车船税,2018年期间吴先生没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车险业务,也没有缴纳当年的车船税。因此在2019年1月,吴先生前往办理车险时,不仅需要缴纳2019年的车船税,还需补缴2018年的全年税款。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