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宁海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宁海新闻

孩子安全岂是儿戏 寻衅滋事必将严惩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3月29日 09:07:58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5月中旬为寻求刺激,在某镇小学和中学附近,多次快速驾驶电动二轮车朝上学、放学途中的中小学生驶去,在即将撞到时急刹车,通过该方式对蒋某、王某、蒋某(女)等多名中小学生进行追逐、拦截,蒋某、王某在逃跑躲避过程中摔倒。追逐、拦截行为发生后许多学生感到害怕,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9日经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法定刑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仅因自己寻求刺激便多次快速驾驶电动二轮车朝上学、放学途中的中小学生驶去,在即将撞到时进行急刹车的方式对多名中小学生进行追逐、拦截,并非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争执而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无事生非。被告人胡某某寻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刺激,满足的是自己逞强好胜的欲望,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县司法局鲍玮琦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