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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销售单位开具即可

如遗失需备案后重新开具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9年04月28日 08:16:00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何莎莎通讯员林莉)今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

  近期,我县迎来电动自行车“上牌潮”,而上牌需要的资料中包含了购车发票,不少商家和消费者致电咨询相关问题。日前,市民王先生在百姓事马上办平台咨询,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怎么开具?

  记者从县税务局了解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平时生活中不容易被注意到的一类发票。如果机动车销售方是首次领用发票,应先购买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发行后安装使用,在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机动车必须有车辆合格证。此外,如果机动车销售方销售电动摩托车,则应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税收编码一栏选择摩托车(电动汽车和摩托车)。而消费者只需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开具发票即可,其中发票第四联(注册登记联)应由机动车销售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后再由消费者在上牌时交由车管所留存。

  另外,如消费者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后,前往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再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可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