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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3日 15:41:03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市人防办起草了《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防办(传真:87282869)。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

  附件:1.《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2.关于《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附件1: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一、原条文第十条第一款“应当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护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为“应当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人民防空设施设置要求、指标组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二、原条文第十三条第四款“审图机构应当在出具专项审查合格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删除此款。

  附件2:关于《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按照省、市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宁波市人防办从服务社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出发,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作了相应调整,故有必要对《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和权力事项清理要求,人防主管部门无“防护专项设计方案”审批事项。按照《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及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建设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01号)要求,人民防空设施设置要求和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方案,故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应满足人防设施设置要求及指标。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应当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护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为“应当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人民防空设施设置要求、指标组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二)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人防、房建、消防、气象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审图机构通过联合审图系统上传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不需另行报人防部门备案。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审图机构应当在出具专项审查合格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