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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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规划建设融入城市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1日 08:55:54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人防办:

  为全面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建设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切实推进我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融入城市规划建设”要求的有效落实,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规划融入相关措施

  (一)落实配建指标指导地块出让。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文件,出台实施细则或规划融入文件,明确城市防空片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联动机制或参与应用“多规合一”协作平台,将人防设施设置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以及用地出让方案和合同,精简审批事项,保证人防设施落地,达到市县全域均衡发展。

  (二)控规编制落实人防设施设置要求。全面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DB 33/T 1079-2018),将人防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市人防办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人民防空设施编制要求的通知》,明确在城市控规中设“地下空间及人防规划”专门章节,通过控制单元、法定图则等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人防建设的引导作用。各地人防办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在新编、修编城市和人防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明确人防设施配置要求。

  (三)启动修编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根据新一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编制工作要求,市人防办已启动宁波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将人防专项规划大纲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同步修编、同步报批、同步实施。各地人防办要积极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住建局,启动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在修编新一轮专项规划时,要加强指挥所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等人防工程的规划布点;推进易地统筹建设项目的论证与设置;强化专项规划的链接作用,作为控规编制依据。

  二、加强人防建设资金统筹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文件,市财政局已于2019年7月17日发文《关于明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市级统筹执行时间。2018年9月16日后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市级统筹,时间节点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批准时间为准。

  (二)市级统筹比例。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按照当年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25%,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和各功能园区(其中杭州湾新区比照慈溪市规定执行)按照当年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12%上缴市级财政。各地上缴省级比例按5%保持不变。

  (三)市级统筹时间及上缴流程。各区县(市)上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于当年8月底之前上缴完毕,下半年于次年2月底之前上缴完毕。由各区县(市)人防部门审核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提交分成收入上缴申请,经同级财政确认后上缴市级财政。

  三、推进建设融入相关举措

  (一)加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城市防护要求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存量、年度收取情况,编制辖区人防设施近期建设计划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与发改部门、住建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将建设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照“申报储备一批、调整补充一批、建设出库一批”的滚动接续机制,有准备、有计划地融入城市建设。逐步完成建设任务,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二)加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各级人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防建设资金谋划建设指挥所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等,填补区域建设缺口,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防护工程体系。同时,要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专项规划,结合城区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商业中心和重要街区地下通道、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项目建设,同步修建人防设施,缓解区域内人防设施和停车设施不足的压力。

  (三)完善协同建管模式。积极完善投资建设相关平台,协同建设、使用、管理工作机制,人防部门要加强自建工程的报建审批服务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可交由国有专业机构(企业)进行使用管理,签订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在发挥平时效益的同时,确保战时效能的落实。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