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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67号)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09:25:4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到2019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在2018年改革基础上再减少20%以上,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内;到2020年6月底,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办理建筑许可指数位居全国前列。

二、主要举措

(一)进一步统一审批流程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作为规划方案报批前置条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出让前做好勘测定界、权籍调查等准备工作。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无需提交权籍调查确认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要求,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依法进行方案设计招标。发改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中开展协同论证工作。论证通过后,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的第一个审批事项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时起点。论证意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依据。

4.对涉及农用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土地预审可以不以耕地占补平衡为前置条件,根据土地勘测定界结果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将耕地占补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5.各部门在规划许可阶段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不得否定本部门在“多规合一”平台中的意见。如有否定,相关部门及公用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除外)。

6.取消消防设计形式审查,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机构核发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后,无需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可作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7.合并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施工许可”等3个事项,实行施工许可“一个阶段一个证”;取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环节,住建部门可在质量监督交底时核验相关材料,不再出具质量监督登记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环节推行告知承诺制,由人防部门进行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

8.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推行施工图审查“自审备案制”,建设单位提交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和自审合格承诺书,即可申领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评估,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住建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和作出处罚,并作为不良信息计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

9.扩大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实施范围,新建、改(扩)建项目满足相关条件后均可分阶段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分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为一个审批阶段。

10.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事项申请环节,第三方放线单位进行放线时,要及时告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并同步完成验线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再出具验线合格证;对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事项。

11.取消“国土竣工复核”事项,相关指标的复核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事项;已实施联合测绘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可以由测绘单位上传测绘成果库,后续相关部门直接调用成果库的测绘数据作为审批依据。

12.对按规定开展消防验收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内容中,协同推进消防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3.合并办理“建设开发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市政设施验收审核”“建设开发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验收审核”“建设开发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内河设施验收审核”“建设开发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环卫设施验收审核”事项;整合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办理”和“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

14.取消“参与停车场设计方案验收”事项,由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征询交警部门意见;取消“建设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城市供水设施验收审核”事项。

15.取消档案预验收,将档案验收纳入联合验收范围或实施告知承诺制,通过提升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加强分步分段验收等服务水平实现管理目的;在2019年年底前初步建成我市城建档案电子报送系统,开通网上报送服务,电子政务文件档案资料同步实现无纸化归档。

16.“规划核实验收意见”不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对政府投资类多标段工程,分标段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文书,项目整体完工后统一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

17.开展用电、用水、用气网络报装便利化行动,用水、用气报装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网络报装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电力低压接电业务缩减至两个环节,接电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涉及外线施工的,接电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实现电力接入零成本;高压接电办理环节缩减至4个工作日,在用户具备受电工程建设条件下,大幅缩减平均用时和电力成本,接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8.公用企业因提供报装服务需要新建、改建公共管网的,所涉道路、绿地、交通、规划等方面的审批作为“一件事”,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交警、城管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160米以下外线接入事项相关审批推行告知即办制或备案制。

19.压缩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办理时限,燃气工程施工单位提交完工资料并提出压力试验申请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回复资料整改意见,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压力验收。竣工资料(含压力验收记录)提交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0.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纳入附属设施施工图审查环节;取消装配式建筑方案评审环节,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提交实施承诺书,若符合相关政策且享受容积率奖励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相关装配式建筑指标内容。

21.取消“城市地下管线成果测绘备案”事项;取消物业办、社区办专项竣工验收事项。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中,物业、社区配置面积符合相关规范的,住建部门予以认可。

22.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正式核发划拨决定书前,可依据项目农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与立项批复文书先行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意见,住建部门依此核发施工许可证,待征地拆迁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3.发改部门继续牵头深化中介服务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优质高效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市政务办负责完善“中介超市”建设,推进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24.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报建中的应用,建立以建筑立体三维模型为核心的建筑设计、审批、建设、监管、维护等全流程、闭合式管理模式,提高审批效率。

(二)进一步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批,防止出现线下审批、线上录入“两张皮”,确保“系统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同时做好与全省统一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的对接工作。

2.结合我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计划,深化互联网+全程数据共享,加快推行电子印章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中所有审批(查)、备案事项的材料中,凡是政府部门出具的审批结果(文书、证照),证照批文电子印章应用率达到100%,并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共享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材料中涉及第三方中介成果的,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共享取得;全流程业务办理中,需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次。

(三)进一步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深入统筹各类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和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修订情况,完善“一张蓝图”更新机制,定期进行有效的更新,为项目生成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2.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拟出让地块项目的储备;发改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自然资源规划、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多规合一”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协同论证的运行规则,按照《宁波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职责要求,分别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参与项目策划生成,细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建设条件、接入条件和各项指标要求,明确临时水、电、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到位。自2019年11月起,在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第一阶段审批程序前,自然资源规划、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多规合一”协同论证综合意见,并作为后续审批依据。

3.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多规合一”部门协同平台相关会商、督查、通报制度。各部门在协同平台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特性,分析问题、破解难题、协同合作,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分别负责跟踪监督、比对“多规合一”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审批过程情况,查纠不作为、乱作为和体外生成项目情况,督促各部门在平台中规范运行。

4.实现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电、气等公用企业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实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承接工作;实现审批阶段内无差别受理,重点加强一个审批阶段内相关审批部门的后台整合,切实做到前台一个窗口、一套资料受理,后台多部门分工协作。

5.加强对窗口受理人员、审批人员和代办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人员领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熟悉具体要求,熟练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6.各地、各相关部门在遵循浙江省“八统一”基础上,厘清每个审批事项的管理目的、内容和标准,只减不增,最大程度精简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统一规范表单中相近要素和申报材料中相同性质材料的名称。完成一张表单、申报材料精简化,推行申请材料、审批结果(文书、证照)、中介成果标准化,尽量减少纸质件、扫描件材料,实现数据结构化。

7.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批全过程监测分析和跟踪督办制度,通过会商会审机制充分解决历史遗留或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持续开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

(四)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单位和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对尚未完成的改革措施进行查漏补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商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同时要结合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政策,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严格督促落实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绩效考评。建立健全改革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通过系统后台监察系统分析、建设单位反馈、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量化评价,定期发布自查清单,跟踪改革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