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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助推发展

税务部门详解四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20年03月11日 10:07:47

  支持防护救治

  此项涉及个人所得税2项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支持物资供应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3个税种5项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此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自行对照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增值税免征政策,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相关证明材料要留存好以备查验。

  享受此次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也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首先,要享受免税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最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鼓励公益捐赠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税2费4项政策,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和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支持复工复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内容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