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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

支持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21年12月03日 08:32:36

  宁海新闻网讯(通讯员张碧芸记者胡琦)日前,记者从县税务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将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据了解,在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中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在此基础上,此次《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同时,《公告》还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即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此外,《公告》还有效衔接了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即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责任编辑: 葛艺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