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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章程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22年09月22日 15:2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住所: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A幢16楼。

  第三条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是经县委编办批准,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补助。

  第四条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项目易地建设核实、报建审批和竣工备案;参与全县人防工程的维护监督;承担人防指挥系统和通信警报的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准军事化”演练、人防宣传和全民国防教育等指通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人防执法的行政辅助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的行业管理部门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的权利:

  (一)提出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站长、副站长;

  (三)审核(核准)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的义务:

  (一)支持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本单位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宁海县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联合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十九本单位设站长1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办例会制度,每月举办一次,议事决策范围:指通、工程、宣教和省市县人防办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例会集体决策程序:三重一大重事项,经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办例会先行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意见,再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县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商议讨论。

  办例会由站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办例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二十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大会结合办例会举行。

  第二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县住建局、县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办例会和县住建局党组织审议。

  (四)章程报县住建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县住建局、县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县住建局、县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住建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是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由宁海县人防工程通信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童碧珍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