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宁海新闻网 > 宁海新闻

3月22日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 3月22-28日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

主题:“Accelerating Change”加速变革 “强化依法治水携手共护母亲河”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23年03月22日 09:39:25

   

  2022年宁海县水资源公报概述

  宁海县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49.9毫米,折合水量30.41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17.8亿立方米。2022年区域平均降水量1531.4毫米,折合水量28.223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约14.60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减少了约18%。全县7座大中型水库(包括白溪水库)年末蓄水总量2.138亿立方米,年末蓄水总量比年初减少0.496亿立方米。

  全县总供水量1.7992亿立方米(不包含环境配水量0.169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1.7981亿立方米,地下水源供水量0.0011亿立方米。全县总用水量1.7992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0%,其中农业用水量0.891亿立方米,占49.5%;工业用水量0.2541亿立方米,占14.1%;生活用水量0.6036亿立方米,占33.6%;生态环境用水量0.0505亿立方米,占2.8%。

  以案释法

  某矿山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及时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某日,县水利部门检查某公司矿山项目时,发现该工程东侧临时堆土场大面积裸露,未采取任何拦挡防护措施,临河道一侧部分土方已溜入河道,造成河道局部淤积,影响河道水质和行洪安全。

  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单位违反了《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及时。依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当事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的规定,将当事单位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1年。

  法律评析

  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是生产建设项目从始至终全过程履行防治水土流失义务的制度保证。其中同时施工是水土流失防治的关键环节,就是确保水土保持措施及时、有效发挥作用。下一步,县水利部门将充分利用信用监管手段,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助力宁海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链接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生产建设活动存在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

  宁海县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欢迎您!

  宁海县节水宣传教育基地位于天明湖管理站,基地由内部展厅和外部展示两部分构成,内部展厅(室内)建筑面积200余平方米,室外花草苗木高效节水灌溉展示及国家雨量站占地3000余平方米,2020年正式投入使用。该馆坚持以“树立节水意识、传播节水理念、普及节水知识”为宗旨,将工业、农业、生活等节水技术手段进行场景浓缩,使参观者直观了解节水知识,达到传授节水技术、引导节水行动的目的。开馆以来已开展主题活动60余场次、参与人数近万人,被授予“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浙江省‘五水共治’实践窗口”“宁波市‘五水共治’示范基地”“宁海县首批示范型新时代文明实践点”等称号。

  场馆地址:宁海县天明湖管理站预约参观电话:0574-65556720

  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

  第一条了解水情状况,树立节水观念。懂得水是万物之母、生命之源,知道水是战略性经济资源、控制性生态要素,明白节水即开源增效、节水即减排降损;了解当地水情水价,关注家庭用水节水。提升节水文明素养,履行节水责任义务;强化节水观念意识,争当节水模范表率;以节约用水为荣,以浪费用水为耻。

  第二条掌握节水方法,养成节水习惯。按需取用饮用水,带走未尽瓶装水;洗漱间隙关闭水龙头,合理控制水量和时间;洗衣机清洗衣物宜集中,小件少量物品宜用手洗;清洗餐具前擦去油污,不用长流水解冻食材;正确使用大小水按钮,不把垃圾扔进坐便器;洗车宜用回收水,控制水量和频次;浇灌绿植要适量,多用喷灌和滴灌。适量使用洗涤用品,减少冲淋清洗水量;家中常备盛水桶,浴前冷水要收集;暖瓶剩水不放弃,其他剩水再利用;优先选用节水型产品,关注水效标识与等级;检查家庭供用水设施,更换已淘汰用水器具。

  第三条弘扬节水美德,参与节水实践。宣传节水洁水理念,传播节水经验知识;倡导节水惜水行为,营造节水护水风尚。志愿参与节水活动,制止用水不良现象;发现水管漏水,及时报修;发现水表损坏,及时报告;发现水龙头未关紧,及时关闭;发现浪费水行为,及时劝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摘要)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编辑: 林琪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