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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23年04月10日 09:06:35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文件,为加强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促进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市国动办起草了《宁波市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13日前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人防办工程处。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0号

  联系人:周翔

  联系电话:0574-89385413

  传真:0574-87282869

  邮箱:nbsrmfkbgs@163.com

  附件:《宁波市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附件:

  宁波市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促进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人防工程是指不动产已登记在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的人防工程,包括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施设备。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国动办是全市人防工程(包括国有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等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人防工程维护维修、开发利用等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资部门负责相关国有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对国有人防资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清理,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

  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人防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移交的人防案件做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职责范围各自履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应切实履行好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职责,平时承担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等责任,确保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战时做好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收集、维护结余资金清算移交、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二)开展国有人防工程现状检查,建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台账,运用数字化手段进行运维管理;

  (三)制订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计划,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

  (四)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培训;

  (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国有人防工程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平时规划功能要求开展人防工程开发利用;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经营管理,获得人防工程租赁、经营等收益;

  (三)以国有人防工程的收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经营。

  第七条 国有人防工程实行资产化运作。产权人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报财政(国资)部门资产评估备案后办理账户处理。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涉税相关工作。产权人可利用国有人防工程或人防车位的收益权融资,支持国有企业和全市人防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得以人防工程所有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租赁、经营收益归产权人所有,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优先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等。

  第九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应优先通过投保人防工程综合保险,也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委托管理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职维护管理人员,每季度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同时按照《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

  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专用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设备无变形,启闭灵活;

  (二)金属构配件或者外壳无严重锈蚀,橡胶密封圈无破损;

  (三)防爆地漏、防爆电缆井、除(滤)尘器网面等无堵塞或者异物;

  (四)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五)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设施等,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完好,工程无渗漏;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四)室内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归国有后,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可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也可由产权人进行管理。平时使用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的,所属单位享有平时使用权益,承担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安全生产等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归国有的,产权人在租赁经营时,应优先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

  住宅小区内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产权人应将每年停车位租赁收入(不含车位物业管理费)的30%,用于补贴小区维护和管理支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产权人另行支付。

  商业建筑结建的国有人防工程,租赁经营收支标准可参照执行。

  人防车位在产权登记前已长期租赁等原因导致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无法获得租赁收益的,产权人不再补贴或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国有人防工程车位的租赁价格,参考周边小区或地段车位租赁市场价。

  第十四条 国有人防工程因建设时间较久、结构破坏、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等导致战时功能丧失,经评估无法修复、加固或改造的,可以申请报废,报废后按普通地下室进行管理。人防工程报废后减少的面积纳入工程所在防空片区面积指标核算,需补建的在后续新建项目中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报废的,应报经国动部门批准。

  (一)区(县、市)国动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属地国动部门审批,经市国动部门汇总后,报省人防部门备案;

  (二)区(县、市)国动部门管理的早期人防工程,由市国动部门审批,报省国动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拆除、改造和报废等参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参与建设使用全省人防数字化管理平台,多跨应用使用管理,做到数字赋能、实时监管,实现国有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第十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作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及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视其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计入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童碧珍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