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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23年09月15日 09:18:46

序  号

1

事项代码

330280030000

事项名称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5次以下、3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未造成损坏或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5次以上10次以下、30秒以上6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0次以上15次以下、60秒以上9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5次以上20次以下、90秒以上12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20次以上、120秒以上或影响范围涉及100万平方米以上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或影响警报试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注:同时有2种违法情节的,按照较重的情节、再提高一个阶次处罚,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序   号

事项代码

330280029000

事项名称

对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标准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号

3

事项代码

330280020000

事项名称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60日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序  号

4

事项代码

330280019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及其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三)防护、消防、防水、防汛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四)室内空气质量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六)与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一致,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有一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有二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至1万5千元罚款。

有三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5千元至2万元罚款。

有四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至2万5千元罚款。

有五项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5千元至3万元罚款。

注:工程内有一项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点位的,可根据数量酌情处罚,但不得超过处罚上限。

序  号

5

事项代码

330280017001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  号

事项代码

330280017002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以下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  号

7

事项代码

330280017003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已设计或指定但没有实施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且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且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且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  号

事项代码

330280016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可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逾期天数-1)×5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序  号

事项代码

330280014000

事项名称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有一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有二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有三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有四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有五处以上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序  号

10

事项代码

330280013000

事项名称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因城镇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少于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并不低于原防护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无法按照规定要求补建的,应当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序  号

11

事项代码

330280011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2万元至3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至4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  号

12

事项代码

330280010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6%的罚款。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至17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至8.4%的罚款。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7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至10%的罚款。

序  号

13

事项代码

330280008000

事项名称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序  号

14

事项代码

330280005000

事项名称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千元。

序  号

15

事项代码

330280006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改造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序  号

16

事项代码

330280001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 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三)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范围内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者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建或少建后,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处罚标准

免予处罚。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元至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元至8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处10万元罚款。

序  号

17

事项代码

330280007000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2%至2.2%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2.2%至2.5%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2.5%至3%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3%至3.5%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3.5%至4%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  号

18

事项代码

330280004000

事项名称

对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轻微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一般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较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特别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序  号

19

事项代码

330280003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或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造成损坏或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

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百元至4百元罚款,对单位处2千元至4千元罚款。

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百元至6百元罚款,对单位处4千元至6千元罚款。

造成损失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6百元至8百元罚款,对单位处6千元至8千元罚款。

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百元至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8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20

事项代码

330280043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方案,完善和落实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并开展技能培训,做好平战转换准备。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逾期天数-1)*2千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序  号

21

事项代码

330280002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6%至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  号

22

事项代码

330280021000

事项名称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至0.6%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至3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至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至0.7%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至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至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至0.8%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至4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至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至0.9%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至4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至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至1%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至5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  号

23

事项代码

330280015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6%至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序  号

24

事项代码

330280009000

事项名称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万元至9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9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序号

25

事项代码

330280045000

事项名称

(宁波)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协议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维护管理协议,并自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经营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委托或者约定前述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维护管理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未报送的。

处罚标准

处1000元罚款。

超过2个月不满3个月未报送的。

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超过3个月未报送的。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序号

26

事项代码

330280044000

事项名称

(宁波)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及其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三)防护、消防、防水、防汛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四)室内空气质量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六)与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一致,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的专用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设备无变形,启闭灵活;(二)金属构配件或者外壳无严重锈蚀,橡胶密封圈无破损;(三)防爆地漏、防爆电缆井、除(滤)尘器网面等无堵塞或者异物;(四)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五)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设施等,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完好,工程无渗漏;(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系统运行正常;(三)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四)室内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五)进出道路通畅。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消防、环境保护、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有一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5000元罚款。

有两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有三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有四项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注:工程内有一项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点位的,可根据数量酌情处罚,但不得超过处罚上限。

注:1.违法情节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一个阶次处罚;当事人态度恶劣、消极整改的,可以酌情从重一个阶次处罚;

3.涉及本裁量基准第8、14、20项,逾期时间不满1天按1天计;

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执行;

5.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报有权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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