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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新年度5月1日开始
市级统筹政策同步实施,实现“大市同待遇”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4-29 08:03

  宁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于5月1日起迈入新年度,参保人员期盼已久的市级统筹政策也将同步实施,届时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医保“同城同待遇”,即参保范围对象统一,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统一,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统一,就医管理办法统一。

  值得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注意的是,职工医保按市级统筹政策作了部分调整。一是中断参保在3个月内的可补缴。二是退休后可以继续延长缴费。三是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四是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床位费标准。这次政策调整中,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五是调整转外地就医待遇。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大市外就医,仍需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六是扩大历年账户支付自费费用范围。政策调整中增加了部分医用材料,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七是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八是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记者邱剑刚)

录入: 张绍强   责任编辑: 张绍强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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