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专栏⑤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5-03 09:27 |
宁海新闻网讯 问:转外地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由指定的具有转院条件的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到该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科室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或到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窗口办理核准手续,再凭转院介绍信转外就医。 转市外就医限中国境内指定医疗机构、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 转市外就医个人需先自付一定比例,转往在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5%,转往非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15%,非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20%,非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或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个人先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费。 问:医疗费综合减负应符合什么条件?减负补费资金如何提取和查询? 答:参保人员在每一年度内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及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门诊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其个人自负、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90%。参保人员符合医疗费综合减负条件的,由县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将补助资金计入其历年个人账户,以后就医时可以用于抵扣个人负担的费用。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医保中心确定的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记者水玲玲整理) |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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