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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司机撞倒小伙 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7-21 09:36

  宁海新闻网讯

  案情回放:

  35岁的宁海人阿峰为周某开铲车已经1年了,每月工资3000元。2010年7月的一天,和往常一样,周某接到吴某一项挖土填方的活儿,便派阿峰前去工作。当晚阿峰工作到9点,第二天凌晨6点,阿峰接到同样受雇于吴某的阿辉电话后,便匆匆骑着摩托车赶到宁海某村一石子厂工作,却因村民阻挠最终未能进行挖掘。随后,吴某让阿峰将铲车开回工地。于是,阿峰驾驶铲车在后,阿辉驾驶阿峰的摩托车在前,一起前往工地。快到工地时,阿辉碰到一熟人,便将摩托车停在路中与熟人聊天。当阿峰驾驶铲车赶到时,因路被摩托车阻挡无法前行,便将铲车停好后下车欲将摩托车推到路边。此时,刚刚还在聊天的阿辉却上了铲车,并驾驶着铲车向前开来,铲车将摩托车撞倒后压在阿峰身上,向前推了十余米。事后,阿峰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造成9级伤残。之后,阿峰与阿辉、吴某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未能达成一致。为此,阿峰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庭上,阿辉表示,撞伤阿峰是事实。但铲车是阿峰让自己开的。在去公司的路上,自己碰到熟人停下摩托车聊天,阿峰驾驶铲车赶到后让我开铲车,他驾驶摩托车回去,这才导致自己不小心撞到了他。法院经调查后还发现,被告阿辉并无驾驶铲车的资质。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阿峰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万余元,阿峰自己承担其中的10%,雇主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阿辉则赔偿阿峰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但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阿辉明知自己没有驾驶铲车的资质仍驾驶铲车,造成阿峰受伤,阿辉在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阿峰作为铲车的驾驶者,理应妥善保管铲车,本案中原告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以致阿辉有机会驾驶铲车,因此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应承担10%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此处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被告吴某虽然为被告阿辉的雇主,但被告阿辉受雇于被告吴某从事的是记账工作,并非驾驶铲车,而且记账工作与驾驶铲车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阿辉驾驶铲车致使原告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因从事雇佣活动而致人损害,被告吴某不需要对阿辉致原告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录入: 罗孙志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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