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纠纷上法庭 未续签协议算不算数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8-25 09:33 |
宁海新闻网讯 因为摊位租金有争议,市场和摊位租户起了纠纷。在我县某家私城销售家具的贾先生打来电话告诉记者,因为不满意市场摊位租金的上涨,所以双方起了争执,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2006年,贾先生与某家私城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租下大约590平方米的摊位,租金按25元/平方米计算,月租金为14750元。之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协议。2009年度,该家私城将所有摊位租金上调4元/平方米,2010年度上调租金3元/平方米。贾先生认可了每平方米31元即月租金为17360元的租金标准,并支付了部分租金。然而,2010年12月,家私城再度上调租金,调为38元/平方米,贾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与家私城产生纠纷,并拒绝支付有异议的租金。 由于租金未付,今年4月,该家私城将贾先生摊位内的部分家具搬到了商场的4楼。贾先生表示,今年6月,商场进行装修,原本四五月份是商品促销的时候,由于他销售的家具被搬到了四楼,导致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销售收入,等于扔掉了四五十万元的钱,并且现在这段时间,家具也没有地方放。 家私城经理则告诉记者,今年4月,家私城发函给贾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然而他电话不接,人也不来,钱也不算,且一直拖欠租金,他们只能做出了将家具搬到四楼的无奈之举。该经理表示既不是要他产品,也不卖家具,只是让他引起重视;该经理还表示如果贾先生对于租金上涨不满可以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但是贾先生的态度令他们十分失望。 为此,家私城将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16万余元。 贾先生表示,他只能按照租赁期届满后租金上调到31元/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其拖欠家私城的租金,共计7万余元。并表示,其曾在家私城内张贴声明1张,声明拒绝家私城上调租金。 经庭前调解,该家私城更改了诉求,要求贾先生支付拖欠租金7万余元。 近日,县法院支持了家私城的诉请,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贾先生支付租金7万余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同时法院还建议商场按期和承租方订立书面的租赁协议,只有订立了书面的租赁协议,才能够保证商场的正常运作,也有利于经营户合法地维护自己的经营权利。(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