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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答(下)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11-22 09:03

  9.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推荐者向选民介绍。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可在选举委员会组织下与选民见面,进行自我介绍。为保证选举日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10.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答: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11.投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投票是选民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选票不清楚或者未盖公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2)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

  (3)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写票,随便替其他选民写票等。

  (4)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提供服务。

  (5)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12.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去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

  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

  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13.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不重新协商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进行排列时,应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由另选他人而获得较多选票的人。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14.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在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经充分调查、收集事实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认定结果,并予公布。发现相关人员构成违法违纪以及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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