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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彩礼究竟要不要还?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12-29 10:53

  案情介绍:家住宁海跃龙街道的王先生和林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之后双方谈定婚嫁,2010年底,王先生在介绍人陪同下到林女士家中送聘礼,其中现金58000元,林女士当即拿出2800元回予王先生,按当地风俗,两人正式订立婚约。2个月后,两人仍未结婚登记,王先生却悔婚,遂将林女士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56000元。林女士不同意返还财物。她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如果女方悔婚应全部返还彩礼,可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再返还彩礼。

  经县法院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林女士及其父母将部分衣物、床上用品等归还王先生,并将价值14000余元的黄金项链和钻戒归还王先生。此外,三被告还应返还王先生聘金30000元。

  订婚送彩礼的传统习俗在农村及城镇都非常普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的数额也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占到一定比例。

  记者从县法院了解到,此类纠纷通常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一方当事人(通常是男方)给付彩礼后,便外出打工,长期不归,期间女方悔婚;事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以青春损失费或属于赠与性质等为由不愿退还。二是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却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不久,一方便外出不归,然后要求分手。此种情况往往存在借结婚索取财物,骗婚的可能性。三是在农村高额彩礼往往当即用于建房、还债、治病等,导致婚约关系解除后,一方无能力及时返还彩礼,如,曾有一案例中的近6万元安家费在男方出国期间早已被女方花费使用掉了。四是因退婚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往往双方矛盾激烈,认为有失颜面,案件难以调解。同时,因婚礼置办酒席等产生纠纷导致退婚、因一方隐瞒疾病或婚史导致退婚等原因均有存在。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关于彩礼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财物是否计算为彩礼等,例如,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坚称钱款属于因女方流产后男方给予女方的补偿款,男方则坚持该钱款属于彩礼。二是部分婚约财产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论不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官表示,通常双方以将来结为夫妻为目的的财产交换才可界定为婚约财产。彩礼主要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范围之内。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法官建议,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应慎重,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在诉讼中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处理,应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照顾无过错方、参考当地风俗习惯、公平合理等作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基本原则。(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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