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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典型维权案例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3-14 09:15

  水稻施肥反受其害

  2011年7月,县消保委委员单位县农林局接到一起群体性投诉,来自黄坛镇的多名农户称他们移栽种植的水稻在使用某品牌复合肥后,出现叶面下垂、根系不发、大片枯死的现象,受害农田面积达到105亩。接到投诉后,县农林局第一时间确认该品牌复合肥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同时组织相关农业专家、农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代表前往黄坛镇对受害农田进行实地查看。经农业专家现场鉴定,枯死的水稻确系使用某品牌复合肥造成。根据这一鉴定结果,县农林局立即对受害农田面积进行核实,最终认定50余户农户因使用某品牌复合肥造成水稻枯死总计各项损失40250元,生产厂家代表对此无异议,并予以全额赔偿。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例中,农户购买、使用某品牌复合肥,直接导致水稻枯死,农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假样蛋糕卖作真品

  2011年3月,消费者陈女士为庆祝生日,在宁海某蛋糕店购买了一只蛋糕。晚间,食用到一半时,发现蛋糕上面标注有“假样食品、禁止食用”的字样,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确认无事。次日,陈女士在要求蛋糕店作出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拨打了12315求助电话。接到12315转办单后,跃龙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同消费者取得联系,在核定事实无误的情况下,对经营者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其当面赔礼道歉,并支付陈女士各项检查费用382元,同时按蛋糕售价的十倍作出赔偿,两项共计702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方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例中,蛋糕店销售禁止食用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板正常谎称损坏

   2011年12月,消费者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因无法正常开机送至城区某电脑维修部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声称是电脑主板损坏,共收取各类维修费850元,并承诺保修三个月。但徐先生在使用一个月后,发现笔记本电脑仍然存在维修之前的问题,再次检查发现是电脑显卡损坏。徐先生怀疑原来的电脑主板根本没有损坏。接到12315转办单后,跃龙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事情经过进行调查,确认情况属实,经营者应承担责任。最后,该电脑维修部全额退还主板维修费8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对修理、加工的商品偷工减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总额的一倍。本案例中,电脑维修部对消费者电脑主板未损坏谎称损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胸无效引发纠纷

   2010年9月,消费者陈女士在城区一美容院购买了某品牌的丰胸产品,并由该美容院美容师使用丰胸产品为其做护理,承诺半年时间内就能起到美胸的效果。在使用该丰胸产品大半年时间后,陈女士发现并无实际效果,于是找到美容院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接到投诉电话后,工商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协商,该美容院同意退还陈女士一万元。  

   点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的效果,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例中,陈女士美胸后未达到预先约定的效果,美容院应退还费用。

  组团旅游强遭退团

  2011年3月份,消费者张先生报名参加我县某旅行社组团的“杭州一日游”活动,当场支付2人团费440元,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时间为3月19日。3月18日,该旅行社电话通知张先生,称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组团,“杭州一日游”活动取消。因不愿退团,张先生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并向县消保委委员单位县旅游局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县旅游局在核查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核定情况属实后,立即组织张先生及该旅行社负责人进行调解,明确要求,在消费者自愿的前提下,旅行社可另行组团另定时间安排“杭州一日游”活动,如未能安排,必须退还团费并支付消费者相当于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点评: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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