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对校车企业实施准入制 须三年无不良记录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5-03 09:38 |
中国网5月3日讯校车生产企业必须3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警告或处罚记录。昨日,工信部对外发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准入规则》),对校车生产企业实施准入制。 根据文件规定,校车将分为两类。一类是轻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另一类是大中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在校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方面,该文件的要求非常细化,提及33条标准和条件。例如,校车生产企业必须在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在校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上,文件在整车设计、系统设计等方面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方面表示,该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1日,相关企业及社会人士可在征求意见期间内向工信部提交建议。 专用校车企业准入条件(部分) 资质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产能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开发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产品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标志和可追溯体系。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8年。 售后应建立计算机化的信息系统,记录校车产品及使用者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8年),收集并记录校车产品在质量、维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
责编: 罗孙志 稿源: 中国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发表评论】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