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高级酒店不还钱 违反“限高令”被罚款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5-30 09:16 |
宁海新闻网讯 欠债不还,拒不露面。50岁的马某在法院发出“限高令”后,根本没把它当回事,还到宁波一家高星级酒店消费,昨天,记者从宁海法院了解到,这名老赖的消费行为已被县法院执行局发现并被及时带回该院,马某也是宁海法院第一个因违反“限高令”而被处罚的老赖。 据了解,马某因拖欠谢某借款16万元,谢某将他告至法院。2006年,宁海法院判决马某归还谢某借款16万元。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2011年,马某陆续归还谢某10万元,还有6万元没还。之后,马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处,拒不露面,执行人员多次找寻也没有发现他的行踪。 2012年4月10日,该院执行局对马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马某进入高级宾馆、酒楼、歌舞厅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同时与当地公安协作,运用公安网络布控系统进行监控。 昨晚,该院执行局获知马某正在宁波一家四星级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执行人员当即赶往宁波。清晨时分,睡眼朦胧的马某一开门,发现站在他面前的竟是法院执行人员,顿时傻了眼,只好联系亲属和朋友筹集款项,付清了余下的执行款6万元,案件得以执结。 因马某违反“限高令”规定,该院又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9种情况为“高消费”:1、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诉讼法》,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赵燕 通讯员金萍薛俊波) |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