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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验收的道路上出事故,交通部门要补偿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5-31 08:39

  【案情介绍】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1年11月13日,对何某一家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这天何某在县城卖完花生踏三轮车回家,时钟已指向晚上6时,天色已黑,突然与后面同向驶来的小轿车发生激烈的推撞。交警部门当即赶到现场,何某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何某被小轿车撞死后,尸体被搭棚安放在死者生前所在地村口,死者家属十分悲伤,情绪难免激动。家属认为被小车撞死在未经验收通行的道路上,交通部门对此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第3天,家属无法控制悲痛,集合30多人来到交通部门,要求交通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人员接到交通部门的情况反映后,马上赶到现场,同时通知该村村干部马上到现场做工作。调解人员到现场后和交通部门工作人员一起耐心做死者家属工作,分析事故前后的情形,指出这属于交通事故,应到交警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死者家属便找到交警部门,交警部门答复按程序抓紧处理,叫家属方先回去。死者家属回家后,调解人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对此事作了周密商讨,最后认定为交通事故。但有另一个问题需要指出,此路为即将验收通车的隧道公路,属于施工工地,涉及交通部门对死者的死亡补偿问题,此案政府部门领导十分重视。

  2011年11月16日,调解人员和交通部门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同时安慰死者家属,到村办公室同死者家属进行了面对面情况了解及安慰,并指出交通部门会作适当补偿。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在倾听了死者家属意见后,表示回去马上向领导汇报,请家属方有问题多向村干部反映,叫村干部同调解人员、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及时沟通。

  转眼之间,距离事故发生已有9天,2011年11月21日,交通部门还未作出回复,家属方情绪更加激动,又集合了40多人到交通部门,又哭又闹,强烈要求交通部门赔偿,并和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调解人员又及时赶到现场,不厌其烦地做家属方工作,希望家属方保持理智冷静,不要让上峰案变成下峰案,否则不利于事情处理。调解人员反复做家属方工作,叫家属方派代表到政府部门调解处理,死者家属方认为调解人员讲得入情入理,同意派代表到政府部门接受调解处理。

  【案件焦点】在即将验收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为什么要作补偿?

  【处理结果】调解人员在调解室召集死者家属方代表、交通部门代表就交通部门应作补偿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首先分析事情前后经过,分清责任,然后就补偿数额问题征求双方意见,开始双方提出的补偿数额悬殊,差距很大,调解人员就《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着重作了分析,并请双方互谅互让,分别做死者家属方和交通部门工作。通过做工作,双方差距逐渐缩小,这时天色已变黑,已是晚上7点左右,双方代表都要求到明天再谈,但调解人员却保持高昂的斗志,见时机即将成熟,就稳扎稳打,乘胜追击,终于在补偿11万元这个数额上作了定局。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1、交通部门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方死亡补偿金等11万元;2、死者家属方凭死者火化证明领取死亡补偿金等。

  【案件评析】经调查,在这条即将验收通行的道路上,交通部门已设置了警示标志,并派了协警在巡逻,提醒人们这条路还未验收,不要在路上驾车行驶,但交通部门未善尽提醒注意义务,还是酿出了交通事故,这敲响了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警钟。那么,道路未验收,还是施工工地,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民法通则》第125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和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不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这种特殊侵权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施工人不能因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即使是施工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加害,如警示标志物被偷、损坏等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施工人自己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第三人,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也有法定免责情形,即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了安全措施,标志或措施使行驶人只要采取通常的注意就可避免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道路施工场地管理者——交通部门未善尽注意管理义务,致使车辆上路行驶,没有强化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因此交通部门要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11万元的补偿。(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另案处理,在这里不再赘述) (摘自《调解之路》)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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