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新政5月1日起实施 |
抗排异治疗可享医保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4-28 08:46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水玲玲通讯员王玲实习生黄婉) 5月1日,宁海职工医疗保险将跨入新年度。记者从县医保中心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宁海的部分医保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到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扩大以及医疗保险费征缴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调整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在宁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同时,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新政调整规定,首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及雇主,不再设立6个月待遇等待期。并且统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停征一个月。为了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企业同等基本医保待遇,自2013年5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新参加我市医疗保险或中断后续保的,不得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同时也为减轻企业负担,原参加外来务工险的参保人员,实行3年过渡,缴费比例按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并设立个人账户。此外,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上两类参保人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宁波大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已普遍实施。从5月1日起,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参保人员,在跨区域(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之间)就医时,应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除急诊情况外),医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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