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实施居民医保新待遇加大惠民力度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8-29 08:35 |
9月1日起,我县居民医保将进入新年度。记者日前从县医保中心获悉,从9月1日起,我县将实施居民医保新待遇。与上一年度相比,今年居民医保在医保门诊、住院医疗待遇等方面有所调整,呈现出了支付限额涨了5万元、部分人的报销比例升3个百分点等四大可喜变化。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在全县各地的普及,为很多贫困家庭减轻了负担,但“看病贵”仍然是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记者了解到,新一年度的居民医保政策扩大了居民医保门诊医疗机构范围,提高了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水平,提高了居民医保特殊病种治疗待遇水平,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在全宁波大市内凭卡直接就医结算。 调整后,居民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原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宁波大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凭新的社会保障卡享受市内就医结算“一卡通”。今年,我县开始面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行社会保障卡。自9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可持卡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结算,即时刷卡,在全市范围内享受跨区域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的便利。同时,在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仅限老年居民)手续或因治疗需要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后,还可在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即时刷卡。 更令人高兴的是,2013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发生限额都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同步上调3个百分点。按现有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治疗医疗费或特殊病种治疗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分别累计达到20万元时,超过部分医保基金就不再支付了。新政策实施后,这个限额都同步提高到了25万元。同时,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这两类群体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65%(医疗费在起付线至2万元之间)、70%(医疗费在2万元至4万元之间)、75%(医疗费在4万元至支付限额之间)分别提高到了68%、73%、78%。如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个百分点。而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这两类群体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则从原来的70%提高到了73%。 (记者水玲玲通讯员陈瑶)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