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不归店方所有” |
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 商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9-04 08:02 |
陈女士在某理发店办了一张会员卡,充值1000元可以打对折。当卡里余额只剩下20几元时,她去洗头时却遇到了商家的“刁难”:因余额不足,不能打对折。如果要享受对折价,只能再充500元。陈女士本想据理力争,却被告知: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消费者蔡女士去火锅店吃晚饭,付账时想使用两张消费券,收银员却告诉她:“无论一次性消费多少,每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为什么?因为消费券上都注明了“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记者在采访中,搜集了礼品券、商场购物券、年货券、会员卡、美容卡等各类券(卡)发现,有部分的券(卡)上,确实标明了“本店对此券具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本公司保留此卡使用解释权”等字样。一旦遇到消费纠纷,这些最终解释权就是商家对付消费者的“杀手锏”。 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合理合法吗?宁海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监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都是商家的“一厢情愿”。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早在2010年就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根据规定,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为此,工商部门还整理出十种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气十足”的条款: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在1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消费者一旦发现上述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举报。一经查实,商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记者赵燕)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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