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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星星”变“月亮”
——两位“个转企”老板的升级故事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9-0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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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个转企”主要扶持政策说明

  以省、市、县人民政府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为依据,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个转企”企业均为扶持对象。

  一、税(费)扶持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后2年(第4-5年)减半征收。

  2、交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在转企当年起2年内免征,后3年(第3-5年)减半征收。

  3、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投资人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4、“个转企”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以扣除。

  5、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6、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如果确实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7、免收“个转企”登记性收费和各类工本费等行政审批费用。

  8、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服务单位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收相关过户费用。

  二、社保费优惠扶持

  1、升级企业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缴费标准自“个转企”之日起三年内由“个转企”单位自行选择,可按企业标准缴费,也可按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第四年起统一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2、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三、财政扶持

  1、以“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且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超过基数一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超过基数的80%给予奖励。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或非公司制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00元或3000元奖励。

  四、行政许可便捷

  1、“个转企”企业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

  2、相关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审批事项和过户变更手续。

  3、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五、扩大政策辐射面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民营企业转型登记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投资人不变的同等享受“个转企”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转移过户和便捷准入的扶持政策。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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