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以不要 共同债务还得共同承担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9-09 08:30 |
统计时间:9月2日—9月6日 统计数据:结婚登记66对,离婚登记33对, 审结离婚案件10件。 宁海新闻网讯 (记者水玲玲通讯员宁法)闹到法院离婚的夫妻,总有一些纠结。“我一个大男人,如果要女人出抚养费,也太没面子了。但欠债还是要她还的。”站在被告席上的小王表示,儿子的抚养费不要女方出,但26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得女方一力承担。一样是钱,不要这笔,非要那笔,闹的是哪样呢? 小王和小红于2005年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11月,小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7月,小红再次起诉。这一次,丈夫小王同意离婚了,但要求把钱的问题算算清楚。 小王提出,儿子的抚养费不要小红出了,但她之前经手借的20000元以及家里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的3000元,还有向朋友借的3000元,加起来2.6万元得要小红来还。庭审中,小红也自认这2.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王要小红当场支付2.6万元,大家好说好散。小红提出一个方案:愿意第一个月付13000元,以后每个月付4000元直至付清。但小王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成人,小王自愿放弃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而2.6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在此案中,尽管男方放弃了抚养费的要求,但对于双方有举债合意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双方离婚时应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一方不能强行要求另一方归还。因此,法院尊重小王不要女方支付抚养费的决定,并将2.6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双方对半承担。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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