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葛超叶玲霞)近日,越溪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因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据悉,2012年5月22日,顾某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经宁波市李惠利医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罪犯患有全身多发肿大淋巴结,因而海曙区人民法院决定将顾某暂予监外执行。此后,顾某回原籍地越溪乡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初期,在县司法局和越溪司法所的监管下,顾某较为遵守监管规定,在盘屿村内,未发现有违法和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但今年5月份以来,顾某以无钱医治为由,拒绝去做医学鉴定,且在明知司法局已为其联系好医疗单位的情况下有意逃避做鉴定。县司法局及越溪司法所对这一反常情况引起了重视,将顾某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对其加强监管。今年7月,县司法局以未能提交医学鉴定对顾某警告一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顾某进行法制教育,并向其说明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但顾某仍抱着侥幸心理,并擅自离开宁海赴天台、河南等地,最长在外逗留一个月,经越溪司法所和县司法局多次催促不归。县司法局于9月份对顾某再次警告后仍不见其悔改,因此,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顾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经审理,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顾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