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肥而吸毒 以贩养吸 终获刑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7月23日 09:00:21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方景霞通讯员于珊婉)我县一女子为了减肥走上吸毒道路,后因无法负担吸毒费用,又将买来的毒品向他人进行贩卖,从中赚取差价。上周五,该名女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县法院判刑。 吴某,40来岁,平日里在商店打打工,赚得并不多。去年7月的一天,她听朋友说起吸毒可以减肥,一时心动便开始吸食毒品。因吴某平时喜欢玩游戏,自从接触毒品后,每逢玩游戏前她都会吸点提提精神。渐渐的,吴某的生活积蓄被其挥霍一空,而绝大多数的钱都花费在了购买毒品上。毒瘾戒不掉,身上又没什么钱了,走投无路之下,吴某想到了“以贩养吸”,自己购得毒品后分出一部分卖给别人,从中赚取差价,以供应自己吸毒的费用。 今年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打电话给吴某说想从她那买点毒品。吴某与他约好了交易地点。见面后,吴某将一小包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交给了王某,王某按约付给她人民币200元。后吴某又与王某进行过一次交易,获利100元。 3月的一天,吴某与两位朋友在外面蒸桑拿。王某再次打来电话说想买点冰毒。到了两人约定的地点,吴某再次将一包毒品交给了王某,获利200元。交易完毕后,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的身上、吴某随行的两位朋友身上及吴某的住处,搜出可疑晶体5克多,后经检验,这些可疑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在公安民警的讯问下,吴某承认这些毒品都是她自己的。2015年7月,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起诉至县法院。 上周五下午,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吴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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