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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打假人”现身宁海
经营者还需“洁身自好”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12月09日 08:58:38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然后再模仿职业打假人向经营者索赔、牟利。近日,县民个协会力洋分会接到商家“投诉”称有人恶意索赔。

  据了解,这些“准打假人”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多以自己是外来打工者、买不起东西为由,诱导商家将过期食品折价出售,然后再派其他成员出面,以商家出售过期食品为由向商家提出索赔。如不赔偿,就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要挟,让被讹商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受到法律保护。于是很多人为了赚钱,当上了“准打假人”。

  县民个协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对于法律条文、专业知识非常了解,容易发现市面上存在的假劣产品,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起到净化市场的效果。但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是以谋利为目的,这与正常的消费者打假不同,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影响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事件,县民个协提醒商家,要建好食品进货台账,严格把好进货关,有条件的商家,最好将每批次商品录入电脑,实行专人负责,利用电脑软件平台记录信息,对食品、日用品等各批次的生产日期进行登录和预警。同时,要及时做好店内货品的日常维护工作,将即将过期的食品及时下柜,销毁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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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典型“知假买假”都受保护

  超量购买:这是以前最常见的手段。比如某种保健品保质期为2年,消费者一下买了10年份。这种情况不符合正常生活需求,过去不受保护。今后,类似购买方式将被法院认可。

  多次购买:发现某种问题商品后,消费者多次购买,提起诉讼。同样,法院以往会认为是异常消费,实际上是以诉讼来营利,不符合法律有关消费者的定义。今后,法院将依据新司法解释支持这种做法。

  不食而诉:一些职业打假人明知某些食品存在问题,购买后不食用,直接提起诉讼。由于没有损害结果,法院以往不支持此类诉讼,今后,这一现状将改变。

  诱假买假:这种手段主要针对代理商。例如消费者明知某种保健品不合格,仍要求保健品代理商代购,付款后便提起十倍赔偿诉讼。由于商家有审核食品药品安全的义务,所以不能因消费者指定而盲目代购,一旦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商家仍要承担责任。

  (记者叶子通讯员吕茂根朱一闻)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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