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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3月14日 08:46:11

  案例1

  产品说明有缺失调解维权获赔偿

  2015年1月,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分别接到越溪乡一大棚番茄种植户和长街镇一蚕豆种植户的投诉,称因施用了“网控磷酸二铵”肥料,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发生大面积叶片枯焦枯死,造成重大损失。经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认定这是一起因施用了“网控磷酸二铵”肥料导致的肥害事故。经技术鉴定,农作物叶片枯焦、植株枯死的原因为肥料释放的亚硝酸气体或氨气灼伤引起,而且该肥料产品并无相应的使用说明,厂家应负全责。经调解,厂家接受了农业部门意见,分别赔偿番茄种植户12000元、蚕豆种植户92000元。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该“网控磷酸二铵”肥料产品无使用说明提示,造成了种植户的财产损失,经营者和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县农林局供稿)

  案例2

  销售商品不合格“退一赔三”担责任

  2014年11月,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5个文具笔袋,该笔袋标注其执行标准为QB/T2772。经检测,该笔袋一般明线针距仅为18针/100mm,而QB/T2772执行标准为不低于28针/100mm。李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其标识的执行标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除退还127.8元货款和承担200元检测费外,另外增加赔偿损失7500元(原告开具了15份发票,要求被告按每个笔袋500元进行赔偿)。

  经审理,县法院认为,15个文具笔袋系李某在同一时段购买的同种产品,要求每个笔袋赔偿500元的依据不足,应按消费总额的三倍计算,共计383.4元,因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故按500元赔偿;加上货款127.8元以及检测费200元,原告合计获赔827.8元。

  点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原告购买商品未再销售经营,也未用于生产经营,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被告作为销售者,其所销售笔袋的实际明线针距不符合标识的执行标准,其行为系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县法院供稿)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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