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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3月14日 08:46:11

  案例3

  食品包装有瑕疵担责退货免赔偿

  2015年9月,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选购了某品牌肉条11包,合计174.9元。该肉条的营养成分表上标示每100g能量1900kJ。而根据有关规定测算,该肉条的实际能量值低于标示的能量值,且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该超市销售的产品能量标示有误,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为此,李某上诉法院,要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令超市方退还货款174.9元,增加赔偿损失1749元。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李某货款174.9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一般应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涉案食品在标签中所注的内容确实存在瑕疵,被告作为销售商,在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食品标签的审查,故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理由正当。但该种食品在包装上显示的能量标示值与计算值不一致,只能说明涉案食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却并不能说明涉案食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十倍赔偿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县法院供稿)

  案例4

  定制木门材质不符消保调解退货处理

  2015年4月,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潘女士投诉,称2014年11月,她在某木门店定制了8扇黑檀实木门,配套花费共计4万元。定制的门送到时被包装得很严密,看不到木门的全貌。待两个月后拆封时,才发现该8扇门的材质为黑檀多层复合材料,向商家提出退货被拒绝。潘女士认为购货合同中标明了款式、材质和规格,而且也写明以附件的式样为准,不符合可以退货。而商家认为木门为木质定制产品,外观质量没有问题,不接受退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商家的行为违反合同明示的质量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商家给予了退货处理。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县消保委供稿)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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