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3月14日 08:46:11 |
案例7 食品安全无小事过期变质重赔偿 2015年6月,消费者杨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几只面包,第二天早上食用时感到面包口味不对,仔细一看标签发现面包已过保质期,顿感恶心不适。杨先生随即向该超市索赔,而超市方只愿退货或换货,不愿赔偿。于是杨先生拨打12315热线要求维权。接到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杨先生购买食用的面包包装标签上已显示过期2天,认定超市方应依法承担责任。经协调,消费者获赔,同时依法对该超市进行处罚。 点评: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于2015年9月1日起出台施行了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生产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要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将受高达五万元以上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8 重金美容效果差消费调解退余款 2015年12月,杨女士花费15000元在某美容店接受美容祛斑服务,经过一个月的美容周期后,杨女士发现祛斑效果并不明显,于是要求美容店退款,但遭店方拒绝。杨女士随即拨打12315热线投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在祛斑效果上存在较大争议。美容店称已按要求为杨女士做完服务次数,且祛斑效果较好,而杨女士则坚称美容效果与店方当初承诺的差距较大。调解过程中,因双方没有书面文字约定美容效果且没有图片对比,难以判断效果。最后,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各退一步,美容店退还消费者杨女士4500元。 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于花费较大金额的消费服务,消费者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消费服务的内容、要求及违约的处理办法,并可以增加图片或影像资料佐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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