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治水攻坚战 实现水利新跨越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3月23日 16:31:35 |
以案释法案例 村民在自己村边上河道里挖砂,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4日,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在核查中发现,上葛头村村民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铲车1辆、运输车2辆,在白溪流域上葛头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采挖量80立方米,堆积在墙里村厂里空地上,以备它用。 【处理结果】 葛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非法采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葛某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13年12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已发布通告,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故任何单位、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之前,要认真学习水法律法规,避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
录入: 李乔 责任编辑: 张颖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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