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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消费者举报投诉大数据“出炉”

预付卡投诉激增 网购投诉异军突起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3月14日 09:23:27

 

  10大典型案例

  1、销售不合格化肥商家遭惩罚性赔偿

  2016年5月27日,宁海县某水稻专业合作社从某农资配送中心购买过磷酸钙800包。施肥后发现水稻苗出现生产迟缓、颗粒不饱满情况。于是,该合作社将剩余化肥取样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批次产品过磷酸钙含鳞量为8.2%,而厂家产品外包装袋上标示的含鳞量≥16%。经检测,该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该合作社终获得一次性赔偿20万元。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该农资配送中心予以立案查处,对其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8.4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中,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化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同时,消费者使用该化肥后造成了经济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按新消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其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鉴于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2、出售过期冬虫夏草退一赔三

  师某于2016年1月28日从某超市购买了价值4800元的冬虫夏草一盒,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8日,保质期为2年。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3月28日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8日,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中药材需标注保质期,但生产企业既然已经在涉案冬虫夏草上标注了保质期,其应遵循自己企业制定的标准;而某超市作为销售单位,负有对商品进行检查的义务,并对过期商品及时清理下架,现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冬虫夏草,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对消费者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消费者师某货款4800元、增加赔偿144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