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答劳动纠纷、社保、人才政策、公积金提取等问题
-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8月24日 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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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有关问题
网友“灰灰的熊1”:我所在的企业高温补贴不发,用饮料代替补贴,请问这是合理的吗?我县用人单位高温补贴都是这样的吗?主管部门有没有进行过专项检查?情况如何?
县人力社保局答复: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此,您所反映的用饮料代替补贴是不合理的。
企业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电话:59977128或12345。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网友“fmm20101208”:我在厂里上班3年了,厂里不给我交社保怎么办?
县人力社保局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登记情况表,可以去工商局档案室查询并打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员工证、考勤卡、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种类不限)。申请书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
网友麻女士: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县人力社保局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若有其他情形,具体请咨询劳动关系和仲裁科:0574—83527130。
网友“温洪辉”:员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县人力社保局答复:(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杨小雨”:宁海生二胎的产假是多少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样吗?
县人力社保局答复: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都是一样的产假。另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具体详情可咨询劳动关系和仲裁科:83527130。
-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