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4-02 07:57 |
当前,森林防火已进入特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1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未引起火灾的,由县农林局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的,应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消防举报电话:65582045 2011年4月1日 |
录入: 黄浓珍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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